本會於民國112年7月8日上午9時至12時,邀請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暨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林慈偉講座至本會會館講授「國際人權公約與量刑:以重大矚目刑事案件裁判實務發展及國民法官案件觀察為中心」課程,並由本會蔡雪苓理事長主持,吸引許多道長及各界人士到場或以視訊方式聆聽林慈偉講座授課。
講座首先以死刑與量刑、正當法律程序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下稱公政公約)之關係圖示說明為課程揭開序幕,並介紹公政公約第6條內容,及我國透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即兩公約施行法)將公政公約國內法化,而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之規定,更明揭法院適用兩公約規定時,不僅須遵循條約之文義,亦須合併參照立法理由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故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亦應有拘束我國法院適用公約時之效力。
爾後,法院實務判決逐步具體落實公政公約規範,例如:判處死刑案件於論罪、科刑階段均受正當法律程序拘束,且論罪事實與科刑之調查程序應予分離,亦須考量犯罪行為人之人格形成及其他相關背景資訊,以實證調查方式(例如科刑前之調查報告)進行評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對於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或執行死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89號);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欠缺者對於刑罰之理解不足,實際上與未成年人無異,其心神狀態應予以鑑定調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量刑前調查為求客觀可信,避免單一鑑定人之主觀定調而流於偏頗,宜選任跨領域之專門人士或囑託相關專業領域之機關、團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57號)等。透過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調查程序及各領域專業鑑定團隊,綜合評估犯罪行為人之精神狀況、犯後態度、洽商和解之努力及參與修復式司法之程度等因素,使我國死刑量刑判斷朝向精緻化發展,並擺脫傳統死刑量刑單以諸如「人神共憤」等流於主觀、抽象之不確定標準、用語。
講座接著說明,2018年公政公約第6條「第36號一般性意見」對於我國實務發展之影響,並以單項反面排除法排除「非情節最嚴重罪行」,只有在行為人蓄意,預謀有計畫性且居於核心參與地位,並殺害2人以上且造成被害者額外痛苦或凌虐之情形下,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是「情節最嚴重罪行」,而有判處死刑之可能。然而,並非符合「情節最嚴重罪行」就一律可以判處死刑,因為所謂「情節最嚴重犯行」只是選擇死刑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67號)。講座進一步說明,實務發展迄今,對於死刑量刑之判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判決(洪當興案)中考量:1.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2.精神鑑定、3.兒童最佳利益鑑定及4.法律鑑定等諸多實證因素,可謂教科書式的標竿判決,殊值參考。
然而,死刑量刑應依嚴格證明程序(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37號反面解釋),國民法官制度於112年1月1日上路後,涉及死刑案件之量刑如何在評議前的各階段使國民法官瞭解有關刑法、刑事訴訟法、公政公約(ICCPR)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等正確的量刑資訊?評議程序不公開,亦不會留下任何相關紀錄,該如何確保國民法官之心證,有無受不當資訊汙染之虞?以上議題,未來殊值觀察與研究。於課程的尾聲,與會之學員對課程內容深感興趣而踴躍提問,講座並對學員之提問詳細回覆,使學員對於死刑量刑之判斷受國際人權公約影響,以及法院判決實務因此朝向精緻化發展有更深入之認識,實讓與會之道長受益匪淺。(頤)